有多處自用住宅可選擇有利的一處來節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多處自用住宅可選擇有利的一處來節稅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行政院已於103年1月13日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對於擁有多處房地的土地所有權人或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各有房地,如分別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可自行選擇對自已有利的一處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有一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為避免徵納雙方爭議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土地所有權人有多處房地或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各有房地,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則不受限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另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103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或所屬分處提出申請,103年地價稅始可適用優惠稅率,如仍有任何地價稅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撰稿人:土地稅科 簡麗梅 8952-8625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8952-8130

 

更新日期:201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