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具之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律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具之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具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每件金額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由立據人於收據上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章,另應於單月17日前,將前2個月應稅憑證自行核算應納印花稅款,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所自行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除可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除外)或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外,稅額2萬以下之繳款書,還可至7-11、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可免除往返時間及人力。。 地方稅務局強調,印花稅是憑證稅,採輕稅重罰,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除了要補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納稅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地方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