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妥過戶手續之車輛買賣,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車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妥過戶手續之車輛買賣,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車主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之林姓車主將車輛賣給他人,買受人卻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致車籍資料車主仍為林先生,所以使用牌照稅及違章案件依法仍以車主林先生為納稅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拒不過戶車輛通常已經不是原車主在使用,新車主因無合法證件致無法作定期檢驗,逾期將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所以車輛買賣若承買人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可持著已寄送買受人之存證信函,或刊登報紙催請對方辦理過戶手續之登報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才不會冤枉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及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