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稅之車輛若上路,將處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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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稅之車輛若上路,將處1倍罰鍰

(臺中訊)住在大肚區之陳君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命令時,才得知101年使用牌稅尚未繳納,趕緊繳清該筆欠稅後,又收到同樣稅額的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詢問是否重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陳君未在規定繳稅期限完納101年使用牌照稅,又被查獲路邊停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使用牌照稅倘若逾期未完納,使用(包括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即應補本稅並處1倍罰鍰。所以,陳君繳清101年使用牌照稅前已查獲違規事實,才會被處1倍(即與本稅相同金額)的罰鍰,並非有重複繳納使用牌照稅情形。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