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房屋所立契據應否貼印花稅票,稅捐處報你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移轉房屋所立契據應否貼印花稅票,稅捐處報你知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一般買賣移轉持有所有權狀的房屋,所立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的買賣契約書,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貼印花稅票。至於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也就是沒有所有權狀的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其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契據應貼印花稅票範圍係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契據。即所立不動產契據為前述5種移轉原因,且該契據是要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的,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反之,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或一些違建房屋,因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故買賣契約書不用貼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