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房屋土地記得於期限內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購房屋土地記得於期限內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近年來該局均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報章雜誌、發布新聞稿、各類活動或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即主動寄發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輔導函,加強宣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提醒民眾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嗣後地上建物如有供出租、非住家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亦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遭補稅並處罰。惟仍有新所有權人辦理自住房地移轉登記後,常疏於對土地部分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等到接獲稅單再提出申請時,往往已經超過申請期限,致多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已設有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勾選欄位,當納稅義務人或地政士至稅務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請記得勾選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15欄位,先行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或訂立建物買賣契約並申報契稅,該建物原若非供住家使用,移轉後改供住家使用,記得於申報契稅時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將房屋稅及地價稅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對於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