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該要在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拆除,未能依限申報者,除能提出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滅失證明或其他拆除資料,可資證明確實拆除日期者,才能從實際拆除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否則,只能從申請當月份起停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該儘速向稅務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