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慈善救濟事業認定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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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慈善救濟事業認定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102年期起,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若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慈善救濟事業之認定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惟應於當年度6月30日前, 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