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雖未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但仍屬契稅之徵收範圍,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於報繳契稅時,除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須再檢附原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共同向地方稅務局或所轄公所申報。

    該局並說明,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移轉契約書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