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不可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仍應追繳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繼承土地欲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可先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該筆土地是否已核准重購退稅並仍在管制期間內,以免因疏忽而被補徵已退還之稅款。

  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