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改課田賦(目前停徵),申請期間自今(100)年起改為5月1日至5月31日止(原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改課田賦,其土地必須位於下列範圍內: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另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需同時符合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及編定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須在時限內提出申請,再由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編造清冊,送主管稅捐機關據以課徵田賦(亦即免徵地價稅)。
此外,如所有權人變更(如繼承、贈與、買賣等),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或原課徵地價稅而現改作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規定者,新的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該土地會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提醒您,如有土地符合上述要件,尚未課徵田賦者,請記得於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倘有不明暸者,請直接向縣政府農業處或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