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全戶戶籍遷出該址,將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課徵,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稅負相差至少4倍。

  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有納稅義務人誤認為雖將全戶戶籍遷出,但實際居住於該處且作住家使用,未出租也無營業情形,就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致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至少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戶籍設立於該地上。如已將全戶戶籍遷出者,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103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自於今年起適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