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道路使用之土地,於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道路使用之土地,於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其土地供道路使用,於移轉時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民眾可於土地現值申報時,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都市計畫外的道路,如屬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可於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不符合上開規定或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使無償供公共道路使用,於申報移轉時,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