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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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38條之1條文,對於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如符合該規定,移轉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何時變更,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如係於72年8月3日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除符合前開條件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亦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關心您,移轉之土地如符合上開規定,可檢附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