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經查獲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罰款很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經查獲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罰款很重

(臺中訊)劉小姐於年底收到一張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嚇了一大跳,使用牌照稅已經繳納完畢,怎麼會有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劉小姐因一時不查,於102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經地方稅務局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劉小姐遲至收到該署傳繳通知後,才持傳繳通知至超商繳款,但是在劉小姐繳納102年使用牌照稅前,已經被查獲車輛有使用道路事實,故裁罰未繳稅款1倍罰鍰,比闖紅燈罰款重,劉小姐經過這次經驗後,直呼不敢粗心大意忘記繳稅了。

  該局呼籲如擔心遺漏繳納稅款,可填寫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向該局申請自動轉帳扣款繳稅,省時便利,又不怕忘了繳稅帶來的困擾。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