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驗愛車後再上路,以免逾檢註銷牌照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定期檢驗愛車後再上路,以免逾檢註銷牌照喔!

(臺中訊)住在沙鹿區之郭君擁有一輛1600cc的自用小客車,來電詢問為何收到比以往年度繳納牌照稅還多之稅單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您的愛車逾檢驗期限6個月仍未至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代檢驗處所檢驗,牌照將被監理機關註銷,於驗車、重新領牌前,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應補繳自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應納的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被處以2倍罰鍰。

  所以,郭君原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7,120元,惟100年度因故未完成愛車之定期檢驗,於逾檢驗期限6個月後經監理機關自101年1月1日起註銷牌照,復於102年9月30日使用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依使用期間補徵101年1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之使用牌照稅計12,445元(按日計算)外,須另處以該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計24,890元(12,445元*2倍=24,89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依規定日期檢驗愛車再上路,以免遭受重罰,大失荷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