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無法藉由申請復查程序,規避稅捐保全措施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繳稅捐無法藉由申請復查程序,規避稅捐保全措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反應,就該局開徵之稅款,已申請復查程序,但他名下財產仍受該局辦理禁止處分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因該民眾欠稅達禁止處分標準,經地方稅務局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導致無法辦理過戶。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人後,如逾期未繳且滯欠彰化縣轄屬地方稅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為保全租稅債權,無論有無申請復查,經查得納稅人若有土地、房屋或車輛等財產,地方稅務局應即通知財產所在地之有關機關,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納稅人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能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辦理移轉。該局提醒納稅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仍請依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