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勿隨意遷動戶籍,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勿隨意遷動戶籍,以免遭補稅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在查核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常發現民眾因故將戶籍遷往他處,致喪失其原適用優惠稅率之權益,因而遭補稅處罰,該局特提供一則案例說明如下:王先生所有土地於90年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嗣後因故於97年3月將全戶戶籍遷出,實際上全家人還是住在裡面,戶籍遷出後並未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9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除補徵98-102年差額地價稅13萬外,並處短匿稅額0.5倍罰鍰6萬5千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人,要好好把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自己節省一筆支出;已適用優惠稅率者,也要留意戶籍設籍情形,若萬不得已要遷徙戶籍或房屋有供出租、營業使用時,也要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遭補稅及處罰,造成荷包大失血。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7748826、7748818(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