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憑證依規定貼「印花」了嗎?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應稅憑證依規定貼「印花」了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例如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並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
    稅務局更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