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法院拍定買回其原有房子,是否須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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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法院拍定買回其原有房子,是否須申報契稅?

(臺中訊)龍井區某公司所有房屋,因故被法院拍賣,惟仍由該公司拍定買回其原有房屋,來電洽詢是否需申報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標購而取得法院拍賣之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種。依契稅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買受人應於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惟若向法院拍定買回其原有房屋,因所有權之主體既未變更,應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