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申請退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者,仍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如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上述規定者,與同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有別,免依該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