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於次年辦理過戶,仍須繳清當年度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車於次年辦理過戶,仍須繳清當年度牌照稅

小王去(102)年11月初購買一部新車,在監理機關繳交使用牌照稅辦妥新車領牌手續,今(103)年初因故欲辦理過戶移轉,經監理機關承辦人員告知要繳納使用牌照稅才可過戶,心中不禁納悶,不是才剛繳過,為何又要繳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車輛所有權移轉、變更為其他人所有,應立即辦理過戶手續;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上述小王於102年11月初領新牌所繳之使用牌照稅,係新車領牌日到102年年底(12月31日止)之金額,亦即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而今年初辦理過戶,依規定仍須繳清當年度即103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方可辦理車籍異動手續。

更新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