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之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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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之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土地未辦繼承登記或屬於公同共有者,未設管理人時雖可申請分單繳納,但全體共有人仍負有連帶繳納地價稅之義務,不因分單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已繳納自行分單之稅額,對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負連帶責任。

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公同共有案件中,以未辦繼承案件最多。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遺產依法屬於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共有,應負連帶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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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