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於103年3月5日生效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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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於103年3月5日生效公告實施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屏東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業經本縣議會第17屆第24次臨時會議審查通過,並經財政部同意備查在案,本自治條例於103年3月5日生效公告實施。

   土石為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利用地方資源營運獲取利潤,便應回饋地方,為地方建設盡力;「又土石採取人在本縣採取土石載運時,對所使用道路造成破壞、影響交通安全,並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自然地形景觀,影響觀光發展,其所造成之外部不經濟成本,由全體縣民承擔」。是以期待能由土石採取人之獲益適度回饋,充裕地方自治財源,加強地方建設,維護自然景觀永續發展,爰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屏東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制定本自治條例,全部條文共11條。

   根據該自治條例,特別稅的課徵對象為依法取得許可的土石採取人,或是機關辦理土石標售的得標人或價購人,按土石採取數量課稅,每立方公尺徵收三十元。若機關查獲違規採取土石者,則依實際採取數量課徵特別稅;該特別稅課徵年限為四年,稅收將供縣府統籌運用,四年後再通盤檢討調整。

更新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