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增值稅, 重購時仍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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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出售前該土地係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出售時也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民眾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該出售土地確實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此項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如有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