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用土地申請減免請檢附新核發之寺廟登記證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寺廟用土地申請減免請檢附新核發之寺廟登記證辦理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合內政部於102年全面重新換發寺廟登記證,自103年1月1日起申辦寺廟用地減免地價稅時,請檢附新核發之寺廟登記證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是以,經登記有案之寺廟用地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得申請減免地價稅,申請減免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新核發之寺廟登記證、組織章程、財產目錄、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合於……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早申辦早安心。如果您對地價稅申請減免規定,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