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得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其適用範圍常有疑義,因而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7590號令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外,其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之課徵尚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