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損失或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損失或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對合於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所說明,財政部日前核釋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

更新日期:20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