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薪資所得適用之扣繳率,以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而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外籍勞工薪資所得適用之扣繳率,以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而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薪資所得時,除可由所得人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之扣繳稅款外,亦可選擇依其所填之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如所得人選定按薪資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其每月薪資所得未超過69,500元(103年度標準),扣繳義務人無須代扣其扣繳稅額。
該分局另提醒扣繳單位注意,給付薪資所得予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為非居住者,於給付時即應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18%之扣繳稅額,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3年為28,571元),則可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6%之扣繳稅額。且所扣取之稅款應於給付薪資十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填發扣繳憑單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