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辦理工程發包產生廢料等收入,除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各級政府辦理工程發包產生廢料等收入,除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布袋鎮公所林先生問:政府機關辦理道路工程發包產生刨除瀝青混凝土等廢料之收入,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依財政部98年9月3日臺財稅字第09804546270號函釋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道路工程發包施工,承包商所刨除之瀝青混凝土廢料,如向承包商收取價款或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惟如辦理上開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如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並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承包商。
該分局並表示,政府發包道路工程產生刨除之瀝青混凝土廢料收入,如承包商有收取價款或折抵工程款,承包商勿以折抵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應依工程總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依前揭函釋規定向政府機關取具刨除廢料之進項憑証,請多加留意,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