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於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本(102)年即可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於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本(102)年即可減免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如果該地屬建照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不能免徵地價稅;惟可併同主建物坐落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除由地政機關通報稽徵機關逕行辦理減免外,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開徵40日(原9月22日申請截止日,今年因適逢國定例假日,依法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已核准減免土地,如適用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前,可續予減免,不用逐年提出申請。

  如果您對地價稅減免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