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關於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辦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有關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上開條文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故免予報繳契稅。

若您仍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