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津貼可以為強制執行標的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社會福利津貼可以為強制執行標的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遭扣押之存款係屬上述情形,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移送機關或核發執行命令之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對欠稅人之薪資等採取扣款來抵繳欠稅,並且還可能對欠稅人所有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甚至拍賣,千萬不可置之不理。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而損害自身的權益。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