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持有人為地價稅全年納稅義務人,與房屋稅以持有期間多寡課稅不同。所謂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係指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税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指出,土地如果在8月31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當年度持有土地所有權未滿1年,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為新所有權人;反之,土地如果在8月31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則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全年期地價稅。

  該局特別強調,在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謄本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期地價稅的納税義務人,與房屋稅可因房屋所有權移轉,而依實際持有期間按月計算稅額分單課徵不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