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重劃區土地再移轉時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重劃區土地再移轉時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是公辦或自辦,土地經重劃後,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已支付之重劃費用,亦可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但土地如係於重劃後繼承取得者,則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因繼承人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其移轉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因此無法享受減稅的利益。但如為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參與重劃者,地政機關以原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嗣於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證明書之核發對象於更正為辦妥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時,其重劃費用即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土地增值稅亦可減徵40%。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