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電腦設施經營具有娛樂性質之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供電腦設施經營具有娛樂性質之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市面上網路咖啡館、科技廣場、電腦公司、網際網路資訊社等公司商號,常於營業場所內擺設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採計時方式收費。按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近一步說明,網路電腦提供遊戲軟體供人娛樂,是屬於應辦理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的娛樂業,於開業、遷移、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都要在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或變更等相關手續。

    稅務局呼籲提供娛樂設施或娛樂場所供人娛樂的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否則一經查獲,除依娛樂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代徵之稅款除依規定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更新日期:201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