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鵬灣遊憩區土地自102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大鵬灣遊憩區土地自102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土地,原為都市土地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改編定為遊憩區及住宅區後,已不符合農業用地之規定,不能再課徵田賦,依法改課地價稅。

大鵬灣土地包括東港鎮大鵬段、大東段、嘉南段及林邊鄉崎峰段等,該地區土地現況作養殖魚塭使用,若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非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另按屏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規定,都市土地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請核准作養殖使用者。經營養殖漁業並應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經勘查後轉報縣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就大鵬灣土地課徵地價稅而言,最主要目的在期待該地區土地能加速開發,地主併購土地,訂定開發細部計畫,使土地利用活化,將大鵬灣打造為國際級濱海休閒度假勝地。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101至105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