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致買賣雙方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契據應貼印花稅票範圍係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縱其未保存登記之房屋事實上已作買賣而移轉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應納印花稅稅額巨大不便購買貼用印花稅票者,可持契據向該局所屬八分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繳納後將收據直接黏貼於該契據上即可,亦可經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web.tax.taichung.gov.tw)辦理網路申報手續。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