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是否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是否應申報契稅?

(臺中訊)近來以信託作為不動產的管理、使用、處分等財產規劃之方式越來越普遍,而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是否應申報契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時、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而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再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亦不課徵契稅。該局提醒民眾,上述情形雖然免予申報契稅,惟仍應辦理房屋稅查欠。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須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亦即此種情形應申報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