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所有權者,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如適用條件未變動免再提出申請),否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以一處為限。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詢問。

更新日期: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