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嗣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仍欲適用優惠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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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嗣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仍欲適用優惠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該地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登記移轉土地所有權予他人致納稅義務人變更,即不符合減免要件並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強調,多數民眾取得土地後皆未重新提出申請,發生接到地價稅繳款書才發現未享有減免稅率致當年地價稅稅額增加的情形,因此,如有上述情事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倘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