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如何核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是如何核課?

(臺中訊) 有民眾詢問房屋稅是如何核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房屋現值是由稽徵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包括:依房屋構造、層數、用途訂定之每平方公尺標準單價與折舊率,及依房屋所在位置訂定之地段率三項,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現值之公式為:房屋標準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地段率。經評定供住家用之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所以要不要課徵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及是否供住家使用為判別,並不以幾年之老舊房屋為判別。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了將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1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