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說明,經重購退稅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將對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惟因繼承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前間內將該地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