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要提出申請符合免稅條件後始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要提出申請符合免稅條件後始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後,符合相關規定者,就可以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局特別提醒車主注意,需要提出申請且自核准日起才有免稅之適用。

     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如下: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之車輛1輛可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分證、私章。2、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本人或同戶(同地址)親屬所有1部車輛專供其使用者,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行車執照、戶口名簿、私章。符合免稅規定之車主,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如有溢繳稅款,申請免稅同時可檢附存摺封面影本辦理直撥退稅,屆時退稅款直接轉入車主帳戶,方便又迅速。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