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應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且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應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且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2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200589390號令釋規定,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但是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然負連帶責任。而該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依上揭令釋規定,核准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稅務局應一併提示該部6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34348號函釋規定,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稅義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以避免爭議。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