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用印花稅票記得銷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貼用印花稅票記得銷花

(臺中訊)民眾於書立應繳納印花稅憑證時,偶有疏忽漏貼印花稅票情形,或雖已貼足稅票,卻未依規定銷花,若經查獲會被處罰5至10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除了應於書立交付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納稅義務人為個人時,則可以簽名或畫押來代替圖章。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時,可在稅票的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倘若漏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果貼用印花稅票後未銷花或註銷不合規定,按情節輕重,照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的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非常不划算。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該局已自6月起進行印花稅查核作業,民眾請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以免被查獲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