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又恢復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又恢復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房屋如果變更為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雖然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恢復為自住使用,依規定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  例如納稅義務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 ,於99年3月將其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自100年起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納稅義務人在100年6月15日,又恢復重新供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必須依法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 該局呼籲,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特別稅率為2‰,而一般用地稅率為10‰,並且是採用累進稅率課徵,兩者稅額相差4倍以上。如果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儘速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因本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即使符合規定,則從次年期起適用,請民眾特別留意。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撰稿人:黃秀春 聯絡電話:472215分機201

更新日期:20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