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變更使用,如恢復自用住宅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變更使用,如恢復自用住宅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戶籍遷出或地上房屋供營業、出租使用情形時,已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變更一般用地稅率,若漏未申報,將追補5年內特別稅率和一般用地稅率差額之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營業或終止出租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時,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

  特別提醒納稅人,依法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合理節稅則是納稅人應享的權利,如果您的土地使用情形符合自用住宅或減免地價稅規定,必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申請之次年才開始適用,不要讓您節稅的權利睡著了。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