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課徵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所立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之契據均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民眾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其向主管機關登記時所持憑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因非屬前開印花稅規定應課稅之範圍,故可免貼用印花稅票。稅務局提醒民眾,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之憑證雖可免課徵印花稅,惟該不動產如屬土地時,則仍應先持該憑證向該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再行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或(08)7338086分機32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