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提供卡拉OK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就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如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近來汽車旅館業、餐飲業、茶藝館、冰果室、泡沬紅茶店等業者提供KTV(卡拉OK),供顧客觀賞歡唱娛樂;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之電視視聽(卡拉OK),係視聽中心之一種,雖未額外收取費用,因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業者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48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2013/09/11